个体从业人员退休后的生活,将更有保障;养老金账户可以随你一起“跳槽”;多工作多缴费就可多得养老金……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刚刚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据悉,此次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都不会增加,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和个人账户规模的调整,都只是结构上的调整,退休人员不会降低待遇水平。
养老保险覆盖更广
今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以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覆盖范围。
同时,这些人员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可一起“跳槽”
目前江苏省每年征缴的社保基金主要用于现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空挂严重。今后将根据实际,2006年底前,做实个人账户,分步实施。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以后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直至8%。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当你调动工作时,可以带着一起“跳槽”。
参保人员多缴多得
过去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缴费时间长短,基础养老金都一样。今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数额多少与退休待遇水平直接挂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对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于计发办法改革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同时,设定5年平稳过渡期。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国务院《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规定计发数额的,高出部分按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五年内比例逐年提高;按国务院《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并适时研究过渡期结束后女职工和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人员待遇问题。
新旧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比
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立的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
按照老办法,假设一名30岁参加养老保险的男职工,1969年参加工作,今年7月退休,缴费年限计37年,当年南京社会平均工资为1844元,其每月退休工资为1019.4元=368.8元(月基础养老金)+545.84元(至今年7月份个人账户总额65500元除以120)+调节金73.76元+其他补助31元。
假设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同,7月1日新政实施后,该职工基础养老金=(1844+1844)÷2×37×1%=682.28元,同时个人账户=[65390元(至今年6月份个人账户总额)+1000元(今年7月的缴费基数)×1×8%]÷139(60岁退休计发月数)=471.0元,其每月退休工资达到1153.28元,涨了133.88元。对大多数增加养老金的人员采取逐步到位,对少数减少养老金的人员采取补足,减少新老制度衔接中的矛盾。快报记者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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