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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年金制下月启动 可提高退休者养老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13:35 北京晨报

  企业及职工自愿参加 可提高退休者养老金

  权威发布★市劳动保障局

  晨报讯(记者 雷嘉) 从4月1日起,北京将正式向企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开绿灯,单位及其职工自愿参加,单位缴费享受4%税前列支的优惠。作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将使参加的职工退休后收入明显增加,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所谓企业年金制度,是指单位及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分别按规定缴纳费用,形成基金后按规定在政府监管下投资运营。职工到退休年龄后,可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领取企业年金。在很多国家,企业年金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退休者的两个收入主要来源。

  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企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已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应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单位,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单位缴费应该先在单位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其中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出境定居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职工更换单位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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