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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13:34 晶报

  广东明确第三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晶报广州2月8日电(记者 俞萍) 记者今天从劳动部门获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近日发出通知明确,由于第三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的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执行。

  专家说,按照1998年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但在实践中,第三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的工伤职工,第三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相应赔偿,而造成工伤职工的相应待遇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不时发生。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不再作上述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的这一通知,实际上对此进一步加以明确,使交通事故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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