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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政策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21:13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2月7日电 (记者 梁栋) 记者从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和本省实际情况,明确三项政策,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河北省现行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

  其中8%由个人缴费形成,另外3%由单位的缴费部分划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改革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河北省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由国家统一确定。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一定比例的补贴调节金。

  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河北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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