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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也可上工伤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07:46 北京晨报

  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记者 刘羊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11日说,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工作已开始实施,标志着统一的覆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

  这位负责人在1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日前发出的通知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为3类情况: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依照或参照国家

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这位负责人说,这次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使工伤职工的权益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明确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主体;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首次有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伤残等级标准,统一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来执行;事业单位的工伤职工有了具体的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以及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抚恤等方面的待遇标准;规定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通过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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