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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也可享受工伤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 08:36 商务部网站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宿城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出台了“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生育保险办法”,并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工作。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按行业将工伤保险费率暂划分为两个类别:一类行业指商业流通企业,费率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7%;二类行业指工业企业,费率为
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办法”中突出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凡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外,生育保险基金根据顺产、难产、晚育、多胞胎生育等情况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办法”中还规定,符合第二胎生育条件,并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女职工,将给予500元奖金,奖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徐其崇 任建玲 王波)

  (信息来源:宿迁市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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