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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点城市医疗救助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16:5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6月12日讯(记者 吕华远) 从省民政部门获悉,我省将从今年起,利用2年时间进行试点,重点探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试点过后,再用2至3年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起规范化操作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据了解,城市医疗救助方式包括限额补助和优惠政策减免。限额补助标准由设区的市或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
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项目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补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能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救助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者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都属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就诊时,其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及住院期间的床位费等,将给予按比例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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