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1日后机关进企业人员养老保险要补建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12:0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 (记者 李婧 通讯员 吴子因)昨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的有关通知,并结合广州实际制定了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政策。根据广州市的规定,1998年7月1日后调入广州市企业的机关人员,需从1998年7月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1998年以前的机关工作时间则视为缴纳了养老保险。
1998年7月1日是分界线 根据规定,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由广州市机关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之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即已经缴费)。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职工,或2000年2月7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原未实施养老保险的需补建 对于1998年7月1日后调入广州市企业(含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原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单位自行聘用干部),以及2000年2月17日后经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本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建时间从1998年7月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批准离开原单位之月止(此期间如曾参保的,其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予以剔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