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不养懒汉 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不能吃低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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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 16:18 法制晚报 | |||||||||
“低保不养懒汉”有了实施细则 有劳动能力者应办理就业服务登记 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不能吃低保
本报讯(记者 那媛)“低保不养懒汉”不再是说说而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昨天下发的《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作出促进低保对象就业的明确规定,并从即日起正式实施。 低保有劳动能力者 应办理就业服务登记 按照新规定,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接到低保申请人提出的低保申请,对其进行审查,家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者(不含被单位招用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就业服务登记。 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 甭吃低保 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人暂停享受低保待遇(有正当理由且经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除外),且三个月内不再次受理其低保申请。 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的;不接受职业指导的;不接受职业培训的;两次以上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的;每月公益性劳动(活动)时间少于40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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