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个体户也要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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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 13:04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12月19日电(记者徐波)记者从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日前出台,该办法规定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悉,随着该办法的施行,贵阳市工伤保险也将同时启动。有关人士指出,工伤保险的启动,将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供有力保障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集中管理。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用人单位应当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缴费费率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职工月缴费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为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工伤认定调查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据介绍,近年来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力度加大,企业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后不能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企业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仍需继续保障。为此,《办法》还明确企业在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应按规定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预留相关费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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