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办基本医疗保险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09:11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习少颖、通讯员武劳宣报道:从2004年12月1日起,武汉市将在全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有计划分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日前出台的《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有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7个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据介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以上一年度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200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76.58元计算,月缴费为58.59元。同时还要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5元。 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昨表示,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3月间,将集中解决全市20多万改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续接或转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