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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解读养老新政:个人账户将可带着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4:0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奇)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昨天,财政部养老保障处负责人对去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个人账户带着走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一系列问题。对此,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国家决定通过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及早进行基金准备,以承接老龄化高峰时养老金支付的压力。

  财政部养老保障处负责人表示,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因此,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完全可以带着做实了的账户走,从而有利于参保人员的流动。

  多缴就能多得

  “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在老办法下,还有少数人钻政策空子,缴费满15年后就想办法逃避缴费。”财政部养老保障处负责人说。

  按照老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正因如此,一旦缴费满15年后,多缴并不能多得。

  不过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便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这样便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这样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

  养老金计算各不同

  参加工作时间不同,养老金计算的方法也不同。财政部养老保障处负责人称,新办法是以“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各有不同。

  据了解,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事实上,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新人”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则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文件中所说的“中人”,是指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而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规定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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