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费豁免非永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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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03:59 每日经济新闻 | |||||||||
穆南 特约撰稿[2006-02-27] 5年前,张先生投保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终身寿险,包括附加豁免缴付保险费利益的保障条款。 去年3月,他因突发心脏疾病住院抢救;出院后,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给他签发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费豁免的申请。保险公司决定,先豁免张先生两年的保险费,两年后再对其身体状况重新评估,决定是否继续豁免。 张先生对此颇为不满,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有悖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属于豁免保障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一次性豁免未来应缴付的全部保险费,而不是仅豁免两年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呢?根据保险合同相关豁免条款的规定:如被保险人遭受‘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或医生证明属实,确在本利益给付条款承保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豁免主契约、相关的附加契约包括本附约应缴的保险费,直到缴费期满日,或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 由此可见,张先生目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已经符合豁免保险费的条件,但这不代表他会“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如果将来他的身体状况好转了,又恢复了劳动能力可以取得报酬,也就不完全符合豁免保险费的条件了,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因此,保险公司决定先豁免张先生两年的保险费,两年后根据他的身体状况和实际劳动能力,再决定是否继续豁免保险费的做法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