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文
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至1600元后,北京市考虑逐步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以前免税的收入进行清理,逐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王纪平表示,提高个税起征点后,如果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允许在纳税前扣除的项目综合计算,实际上,个人总的免税额会大大
超过每月1600元的水平。
———《京华时报》
全国人大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1600元,目的在于减轻百姓的纳税负担,使民众生活因此而有所改善。如果试图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乃至养老与失业保险金征税,无疑是在消解全国人大立法所应起到的作用,致人民群众税负与起征点提高前无异。
另外,全国人大提高个税起征点也含有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我们看到,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是工薪人员,他们收入原本不高,这些保险金是他们平时或以后收入与开支的主要部分,而富人对此依赖并不明显,所以对这些保险金征税,税收原应起到的调节收入差距作用就将付之阙如。
全国人大提高个税起征点以财政有能力承担为前提,尤其是像北京市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更不可能难以承受个税起征点提高造成的些许税收流失。退一步讲,即便财政因此感到一定压力,那也应该加大对偷漏税的稽征力度,尤其是要扶持企业、扶助创业、帮助就业,即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来扩充税源,而不能缺钱就知盯着百姓的微薄收入,只知道通过加征税收来缓解财政压力。发展经济才是增加税收的源头活水,将百姓口袋当作“取之不尽”的“钱袋子”,只会降低百姓生活水准,冲击百姓生存底线,不但本末倒置且属涸泽而渔。
习惯于通过降低百姓福利增加财政收入,一定程度上与一些官员不能正确、辩证看待税收与百姓福祉间的关系有关。提高个税起征点其实不能算是一种损失,因为尽管财政因此少了一些进项,但这笔钱留在百姓手中,更直接地有益于百姓的工作与生活。不能将国家税收与百姓福利对立起来,将其简单看成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否则必定要以损害百姓福祉为代价与民争利。
牺牲百姓福利增加财政收入,其实也与其中夹杂着部分官员的个人私利不无关系。现在不少地方都将官员政绩与当地财政收入挂钩。不论税收来源,也不管百姓税负轻重,只要是税收增长幅度大,就被视为是“能力强”。有的地方甚至将领导班子的收入与税收增长直接挂钩,税收达到一定数值,便从其中提取资金予以巨额奖励。也有不少地方,在规划新一年的计划与目标时,就预先确定所要达到的财税收入指数。所有这一切,都可能助长官员为完成税收任务,牟取个人私利与前程而不计代价、不择手段。
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税,这样一种计划能堂而皇之地被纳入地方政府的“考虑”范畴,并对新闻媒体发布,实际也是有关官员法律与政策意识不强的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项目,就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纳入其中。第4条更是明确规定福利费、救济金与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征税于法于政策均无据。
百姓要能免于被当作可以随意提取的“钱袋子”,根本之道还在于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百姓在事关切身利益事项上的话语权,通过制度设计确保主流民意的最终决定权。惟有如此,民众利益与福祉才能真正得到维护,政府行政及社会才能朝着益愈公平与正义的方向规范、发展与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