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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周刊》:解开公估定损的三大疑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 12:24 卓越理财

  文/本刊记者 陈婷

  虽然公估越多介入百姓生活的好处显而易见,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它还是新鲜的,人们心中也还存在着不少谜团。本刊通过多方采访,试图解开百姓所关心的这几个疑问。

  疑问一:公估如何保证公正客观?

  无论是天平汽保险将查勘定损权托付给上海的几家公估行,还是深圳几家保险公司将部分业务外包给民太安公估公司,这些公估费用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所谓“拿人钱手短”,公估行如何保证他们的定损态度和结果保持理论上的中立、客观和公正?

  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对记者表示:“保险公司的根还在市民,也就是投保者。保险公估公司若为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得罪老百姓,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导致投保者用脚投票。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理赔如果没有区别,那在市场上肯定站不住脚。为了维护公估的独立性,公估公司必须加深专业化,并保持诚信。”

  民太安董事长杨文明先生则从操作的层面向记者作了如下解释:“若是由保险公司付公估费用的案子,由于公估费用没有专门的会计科目,保险公司只能将其计入理赔款一项,也不能预支给公估行,必须在保险公司和投保者双方都签字的公估定损单形成后,保险公司才可以将公估费支付给公估行。由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认同公估行开除的定损清单,有权拒绝签名,因此,若投保者不认同公估行的意见,不在清单上签字,就无法结案,公估行也就得不到保险公司支付的公估费用。为此,公估行必须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给出一个能让双方都认可的结果,才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劳动获利。”

  此外,公估清单是要永久存档的。若由于公估机构的过失,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投保人一旦将来出现什么疑问,完全可以对公估行进行责任追溯,这个时候,他们的代价将会极为高昂,包括经济上的赔偿损失和市场信用的损失。“为了蝇头小利而放弃未来,只有最笨的人才这么做。” 广东衡量行董事长粱洪杰说。

  当然,由于我国公估业发展历史较短,保监会王建主任表示,部分公估机构由于专业化程度不高,过分依赖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关系的现象还是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排除公估行偏向保险公司的行为,但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公估机构的中立性应该能得到更好体现。

  疑问二:个人委托公估,费用如何结算

  同时,业内人士一致表示,公估公司不仅可以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也可以接受投保人的委托,由谁付费看双方约定。

  去年,第一届公估年会上提出了《保险公估收费标准》,公估业有了普遍的行业收费规范。但这些都是针对企业相关的水险、货运险和企业财产险等理赔和风险评估业务进行收费,理赔标的金额都较大。在个人消费领域的家庭财产保险、车险和人身险中,却始终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估费用该由谁承担的问题,这些保险本身的条款中也没有相应规定。

  上海天衡公估行人士表示,公估公司一般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但由于在理赔过程化总,个人客户总体处于相对劣势,因此最后往往还是看双方约定。一般来讲,应由与公估结果差距较大的一方承担,也就是保证公估“向”着比较接近客观事实的一方。如保险公司主张理赔2000元,客户主张5000元,公估的结果是4500元,那么公估费用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而若公估的结果是2000元,又是客户主动聘请公估公司的,则应当由客户承担费用。

  “这有点好比法律诉讼时,一般都是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本刊曾经进行过报道的上海首位“私人保险查勘员”、上海翟敦商务咨询公司的总经理郑哲如此解释公估收费的问题。目前,具备自身核赔经验的他,也时候也会被公估行“借用”,作为公估人员进行保险案件查勘。

  疑问三:对公估结果不满,如何处理

  此外,定损分离给公估行,虽比保险公司一手包办进步了不少,但要是碰上对公估给出的定损结果也不满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中国保险学会副秘书长郭锋介绍说,目前国内保险纠纷的法定解决途径有请中介机构进行公估,请行业协会进行调解(目前只有上海等三个地区在进行试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种形式。

  如果对公估行的报告不满,可以继续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继续申请仲裁或提起起诉,公估行的查勘报告仍将作为后三个渠道评判时的重要依据之一。但要注意的是,仲裁和法律起诉只能择其一而为之,仲裁裁决结果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经法院渠道加以变更,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去年9月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免费调解制度,而申请仲裁和诉诸法律都可能产生一定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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