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如实告知既往症,核对承诺高收益,你做到了吗?

  一份保险,买的是健康和平安的守护,但遇到不良销售人员,却变成了一件烦心事。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保险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如实告知既往症,核对高收益承诺是防止掉进漩涡的良方。

  履行告知义务

  某日,汤河(化名)向监管部门投诉称,自己因病手术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公司表示因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身体上已经发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异常)而不予理赔。

  经调查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卢迪(化名)在向汤河销售保险产品时,曾告知汤河及其丈夫在出院小结上不要写以前的事情,另一在场保险销售人员章加(化名)同时列举相关修改出院小结获得理赔的例子,目的是想唆使被保险人隐瞒既往病史并修改本次出院小结,以进一步欺骗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据此情况,监管部门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卢迪和章加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2万元和1万元。

  相关人士表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充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向保险公司或其保险销售人员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及现在的身体状况,以免在以后理赔中留下不必要的隐患。“保险消费者不可轻信保险销售人员的解释和承诺,尤其是在填列投保单时应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当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完整、真实的理赔材料,对于保险销售人员教唆的伪造或者隐瞒事实的违规行为应提高警惕,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或监管部门反映。”

  收集误导证据

  监管部门还接到过保险消费者李林(化名)的投诉,反映他被自称甲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的业务员王刚(化名)误导,先后购买了乙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但保单情况与王刚描述均有不符。

  王刚作为乙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冒充甲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向李林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将利益演示表中的不确定的中档红利解释为确定可获取的收益,并劝说李林将其原有甲公司保单退保,后误导他先后购买乙公司和丙公司保险产品。之后王刚作为丙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再次误导李林购买丙公司保险产品。监管部门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王刚罚款5万元,并吊销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是保险的重要单证,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对于投、被保人签名也应由本人签署。对于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时承诺的高收益以及其他承诺,保险消费者应核对是否与保险条款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反映。”相关人士指出,如果发现保险销售人员有误导行为,消费者应注意收集销售时的误导证据,以便保险公司以及监管部门对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建议相关部门研究销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行性。

  对于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资质问题,在购买保单时应要求出示执业登记证明,以核实身份,或者保险消费者可以自行在中国保监会的网站上查询保险销售人员的执业登记情况以及所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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