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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保险减少地震损失(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10:00 经济参考报

  “这主要是因为地震属于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风险过高,一旦出险,涉及面和赔偿金额将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保险公司出于控制风险、保持利润的角度考虑,一般不保地震。同时,车险条款沿袭大部分财产保险的免赔惯例,在覆盖的大多数自然灾害中,也没有加入地震责任。在国外亦是如此。”石宗鑫告诉记者,有时一些大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和再保险公司协商进行特例审核,即使原条款规定不用理赔,他们也会从宽办理,给予一定的赔偿。

  郝演苏解释说:“这些公司主要是出于社会责任和提高公司信誉度的角度考虑,而并非是单纯的保险赔款;有时候也会利用各自设立的特别基金的名义来进行不同程度的客户赔偿。”

  “目前国内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而且收费比较高,要求十分严格,因此鲜有保险公司承保。”石宗鑫说,比如部分企业也可以与部分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地震损失也赔偿,不过费率相应会提高。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也有个别保险公司开始探索在部分地区推出地震险,比如南京的大地保险公司,其“财产一切险”可以包括地震险,但是针对涉外企业设计,且保费非常高,而对于个人和中资企业均没有包含地震风险的险种。

  国内没有专门地震险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地震险,只有一些附加条款而已。”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对记者说。

  据郝演苏介绍,在1993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门)的通知》银发[1993]95号文件之前,地震是不免责的。

  不过,在2000年1月28日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中规定,各保险公司企财险项下不得扩展地震责任,如果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确实需要扩展地震责任的,必须逐案报保监会批准。比如建筑工程单位往往倾向于在拓展条款基础上,约定增加地震险。

  但是,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的《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又放宽了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的限制,各公司从管理到审批,对于地震业务都拥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权。而2002年年底,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通知精神,保监会发布了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实质上取消了地震保险的报批制度。

  而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赔付则未曾提及,长期被关在制度大门之外。

  “因此,专门的地震险种的建立需要国家在立法、财税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方面予以支持。比如日本的地震险就有政府参与和行政支持。”庹国柱说,“但对于地震这种巨灾风险的保障,最根本的还是应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投入建立地震基金,来分散巨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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