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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认定事故损失莫轻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10:16 解放日报

  毕安生

  不久前,顾先生驾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轻伤,所需医疗费、误工费合计4000元。交警部门在事故调解书中写明: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顾先生向伤者支付2000元的赔偿,但没有列明损失总金额。顾先生没有投保交强险,仍延用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险,当他带齐理赔材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和事故责任的理赔标准,表示仅赔偿1000元的损失。顾先生不解:明明自己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为什么保险公司却只赔付25%的事故损失?

  保险公司赔付不当 按照交强险的实施要求,到明年7月1日前,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实行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并存的情况。也即是说,交强险过渡期内,三者险的理赔有两种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专家指出,上海地区之前实行4万元限额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当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不论其在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在限额内全额赔付。如果不能给出更充分的理由,保险公司只理赔50%的做法,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损失认定不可轻率 据顾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解释,强制三者险财产损失是按责任理赔,由于经办人误把事故性质定为两车事故,公司才按照财产损失理赔的规定,赔付金额为调解书中金额的50%。顾先生所发生事故的实际损失为4000元,但事故调解书中却只写明2000元,所以按照1000元赔付。

  业内人士表示,顾先生对事故损失的确认也有问题,完全可以要求事故鉴定人员在调解书上写明事故的全部损失情况。那么即便是真的发生两车事故,保险公司也可以承担车主的全部损失。

  专家提醒: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实际损失的确定,是保险理赔的关键。当被保险人在不能准确把握事故的理赔标准时,尤其是在保险公司定损员不在场的情况下,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进行咨询。

  两险种的理赔差异 当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损失后,不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上海地区实行的强制三者险要求保险公司先在4万元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人身损失不分责任,财产损失需按照事故责任赔付,如同等责任,只赔付50%;而交强险总赔偿限额虽然提高到6万元,但同时也将赔付限额分为5万元的死亡伤残赔付、8千元的医疗费用赔付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赔付,并且将无责赔付定为各分类赔偿限额的20%。

  分别投保交强险与强制三者险的两车发生碰撞后,在双方都有责任的前提下,先由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然后,双方保险公司再根据事故责任,对事故的剩余损失部分按责进行赔偿。投保强制三者险车辆,当事故损失包含人身伤害时,保险公司先在4万元限额内进行全额赔偿,财产损失则按照承担的事故责任进行理赔。超出部分再实行按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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