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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降价死灰复燃 车险优惠不得低于七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3:3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0月9日讯 山东保监局近日发出《关于规范车险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下称《紧急通知》),记者了解到,“擅自提高保费优惠标准”、“车辆实际使用性质不一致”等4种行为,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山东保监局强调,无论签署承保协议时定下的价格如何,7月1日后执行的业务一律不得超越保监会的“七折令”。

  业内人士透露,近年来随着各公司竞争的加剧,一些公司为了多出保单,难免会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为了帮助私人客户少交保费,在填写投保单上的车辆使用性质时,将原本的“私车”改为“公车”;通过各种手段给予客户更多的保费优惠;甚至于连手续费都“搭”了进去。同时,在保费优惠上,由于一些公司事先和一些大客户在7月之前就签了承保合约,当时的优惠可达50%,可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及相关规定,自7月1日起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老合同面对新规定时,该如何解决?这些相关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规范加以引导和约束。

  记者了解到,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今后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七折令”要求承保车险招投标或团体询价业务。特别是对于7月1日前签署的承保协议,后续业务也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同时由签订协议的公司负责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自行承担后果。

  同时,各公司在承保时,必须严格审核投保人的行驶证原件,并严格按照行驶证标明的车辆使用性质执行相应的费率标准。公司要在每张投保单后附行驶证复印件,同时保证留存的行驶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带来的任何后果的责任。

  除此之外,禁止通过报销营业费用贴补手续费,各保险公司的手续费支出不得超出各公司上报的车险精算报告中列明的比例。严禁通过报销非本公司真实发生经济事项的发票或虚假发票支付报酬、套取费用或补贴手续费。

  各保险公司通过随人、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优惠时,投保单必须附有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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