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10月1日起 交强险相关处罚执行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1:44 云南日报

  老驾们注意了,从10月1日起,机动车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上路行驶的,除补办保险外,还将被处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不贴交强险标志的也将受罚。

  7月1日起,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的交强险开始正式实施。保监会设定3个月的过渡期,同时规定:从10月1日起,主要有三类车主不买交强险将受罚:一类是尚未买车险的车主(包括新车);一类是7月1日后车险到期的未买交强险的车主;还有就是买了交强险但不粘贴或携带标志的车主,也将面临扣车和罚款的处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对于未如期投保交强险的六座私车(如越野车),依据上述规定将受到高达2100元的罚款。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缴,并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对未随身携带保险标志的情况作出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贴保险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还可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后,及时退还机动车。

  杨茹(春城晚报)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