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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雇工也享有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07:48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9月4日讯 今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雇工也要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下发的通知要求,从9月份开始,山东境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要为包括雇工在内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所谓企业雇工,指的是短期内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中多为农民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省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建筑业人身伤亡事故多发。两部门通知指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未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两部门要求,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申办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严格执行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时限规定;要积极主动地为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建立缴费数据库,及时支付工伤(亡)人员的伤残待遇。同时,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并与雇用人员签订

劳动合同;企业从业人员(含雇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调整从业人员登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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