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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丢失可解除交强险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09:26 金羊网-新快报

  保险公司应退还相关保费

  新快报讯(记者 张潇任国庆)昨天,北京北京保监局发布了《交强险投保提示》,其中提示车主在车辆丢失等三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此,广州保险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交强险合同是全国统一的,该提示内容也适用于广州的投保人。

  交强险按日退费

  据记者了解,针对不少消费者关于如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疑问,《投保提示》中告知车主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对于退费标准问题,保险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发生车辆丢失等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则按照未到期保险日期来退还保费。她举例说,根据交强险规定,家用6座以下轿车每年的保费为1050元。按一年365天计算,每天的保费约为2.88元。如果投保180天的时候车辆丢失,则退还剩余185天的保险费用,即185×2.88=532.8元左右。此外,她还表示,投保期间是否出险对于解除合同后的退费没有影响。

  出险后应及时报警

  此外,《交强险投保提示》中针对出险后如何应对的问题也提示车主,一旦发生

交通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按照保险标识背面的报案电话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报警。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同时,被保险人还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

  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会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之日起5日内,确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值得注意的是,交强险实施的第一年实行全国统一条款、统一费率;自第二年起,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挂钩,安全驾驶者将享受优惠费率,经常肇事者将承担高额费率。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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