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医疗保险费满1年可享受医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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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01:26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市医保中心有关人士昨日提醒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就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据悉,目前,我市主城6区(渝中、南岸、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和大渡口区)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已达3.9万余人。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临时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和失业人员。上述对象可到辖区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然后到当地地税部门委托代缴医保费的工商银行缴纳医保费。缴费标准为:每年缴纳上年度统筹区社会平均工资的7.3%(其中,医疗保险费为6%,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1.3%)。 新参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续医保的,在补齐所欠医保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7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医保的,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支付和特殊病种门诊支付。但两种都只针对超过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并实行统一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按75%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10000元以上至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4倍以下的部分,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支付限额超过以上的,由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按比例支付。 特殊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为:癌症晚期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按80%支付。 记者邓全伦网络编辑:孔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