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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保险多买等于浪费钱财 保险并非越多越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 07:22 深圳商报

  有不少人尤其是拥有一定财富的人,会有“保险越多越好,保险金额越高越好”。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多买医疗费用保险、给孩子买过高的人寿保险,都是浪费钱和做无用功的行为;而多买津贴型保险和重大疾病险则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拿到较多的保险金。理性的人应该尽量做到“花最少的钱买到最多最全面的保障利益”。

  重复买家财险可能无效

  对重复保险比较通俗的理解就是,一个人(或同一家庭成员)把家庭财产(包括房屋、汽车、电器等)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我国虽然没有严格禁止重复保险,但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按照惯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王先生将其总价值10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A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B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依据上述规定,当王先生家庭财产发生全损时,两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应以10万元为限,其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一般是A公司赔偿4万元,B公司赔偿6万元。这样下来,王先生实际上为他的重复保险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费,这些成本都是无用功。

  重复保险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关键其实在于保险金额超过了投保财产的总和,如果没有这一点,也就不存在重复投保了。比如王先生的案例中,他的财产总额如果有20万元以上而且发生损失的总金额超过了20万元,那么A、B两家保险公司都应为他的家庭财产损失买单了。

  保险业内人士提醒说,投保人在重复保险且发生保险事故时,切莫耍小聪明,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如实通知各保险公司,否则一旦被查出,将会被认为是恶意重复投保,虽然不能构成保险欺诈,但会被列到保险同业公会的“黑名单”中。

  医疗费保险也不用多买

  在人寿保险惯例中,报销型的医疗费用保险也会存在重复保险问题,原因在于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财产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亦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但通常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这是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这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医疗构成巨大的亏损威胁。

  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比如,私营企业主高先生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均为10000元。某日高先生因车祸事故发生医疗费用16800元。高先生住院医疗费用全部自理,手头有总额为16800元的发票,他可以选择先去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如果符合全额给付的要求,那么他就能先从中报到10000元保险金,然后等额的发票就被这家保险公司拿走存档了,高先生只能拿剩下的6800元的发票去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

  所以,在多家保险公同时投保单一的医疗费用型保险,并无必要;应该把钱用在刀刃上,比如选择搭配其它的津贴型医疗保险或者重大疾病保险,获取最周全的保障。

  津贴型保险和重疾险无限额

  津贴型保险,又称补贴型保险或者定额给付型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无论你在治疗中花多少钱,得了什么病,保险公司都会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赔付。

  比如你买的是100元一天的住院补贴附加保险,那么住院期间就是每天拿100元的补贴;如果在三家保险公司都买了这种保险,那么住院后共可以得到300元的津贴。不论治病花多少钱,也不管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中报销了多少费用,当然也不考虑误工损失费严重与否等其它因素。

  除了津贴型保险可以买多份而无限制以外,人寿保险中的重大疾病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保险金额是不封顶的,只要你愿意多付保险费,就可以买到更高额度的保险。

  儿童死亡保额有限制

  虽然生命无价,但有一个群体的死亡保障总额保险界是有限制的,就是少儿。

  由于少儿属于弱势群体,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也就是为了防止父母为获得高额保险金而导致儿童的死亡,所以世界各国对以儿童死亡为给付要件的保险保障额都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每一个孩子的最高死亡赔付是5万元(上海、广州、北京和深圳四地为10万元),也就是说家长给孩子买人寿保险时,孩子死亡给付的累加保障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部分也是无效的,只是徒增保险费支出而已。(摘自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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