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被罚款14万元

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被罚款14万元
2018年08月27日 11:48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8月27日消息,山东保监局对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做出处罚,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因为编制虚假资料被罚14万元。

  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保监罚〔2018〕18号)

  鲁保监罚〔2018〕18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主要负责人:李东峰

  当事人:李晓建

  身份证号:37072419811021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车商一部经理

  当事人:高杰

  身份证号:37070219730304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车商二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17年6月,在合作车商未向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况下,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车商一部、车商二部分别以“增值服务费”名义列支费用,支付给有关车商。

  时任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车商一部经理李晓建、车商二部经理高杰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罚款12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晓建、高杰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8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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