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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8月13日消息,天津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代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华康代理存在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综上,天津监管局决定对华康代理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对现任华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吕丽莉给予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2018〕15号)
当事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代理)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丰路8号金达小区一栋办公楼511室
主要负责人:高英国
当事人:黄健
职务:时任华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人
身份证号:430482198406271074
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当事人:吕丽莉
职务:现任华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人
身份证号:410881197512121528
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康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康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 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华康代理天津市分公司临时负责人董立平任职时间超过规定期限。
时任华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人黄健和现任华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吕丽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张志在未取得任职资格情况下实际履行天津地区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
现任华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吕丽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华康代理相关情况说明和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问题,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华康代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决定对时任华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人黄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决定对现任华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吕丽莉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华康代理处1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现任华康代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吕丽莉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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