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8月3日消息,四川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8号和19号,对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及南充中心支公司处罚129万元。
经查,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6月期间,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廖雪松时系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渠道中心综拓业务部总经理、刘波时系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渠道中心车行业务一部渠道总经理,均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四川保监局对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共处罚38万元。
平安财险南充中支公司在2016年,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张彦杰时任平安财险南充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并在2016 -2017年,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张彦杰时任平安财险南充中支总经理、左令时任平安财险南充中支业务管理部副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四川保监局对平安财险南充中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共处罚91万元。
附: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19号
当事人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
当事人二:廖雪松
身份证号:510102********7055
当事人三:刘波
身份证号:510102********53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及廖雪松、刘波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至2017年6月,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廖雪松时系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渠道中心综拓业务部总经理、刘波时系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渠道中心车行业务一部渠道总经理,均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公司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二、对廖雪松警告并罚款陆万元(¥60,000.00);
三、对刘波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8年8月1日
附: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18号
当事人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丝绸路51号丝绸大厦6楼
当事人二:张彦杰
身份证号:512901********0814
当事人三:左令
身份证号:511302********14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南充中支”)及张彦杰、左令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2017年,平安财险南充中支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6年,平安财险南充中支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张彦杰时任平安财险南充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协议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平安财险南充中支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二)对张彦杰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二、2016 -2017年,平安财险南充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张彦杰时任平安财险南充中支总经理、左令时任平安财险南充中支业务管理部副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协议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平安财险南充中支罚款伍拾万元(¥500,000.00);
(二)对张彦杰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三)对左令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平安财险南充中支罚款捌拾万元(¥800,000.00);
(二)对张彦杰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三)对左令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8年8月1日
责任编辑: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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