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因编造退保套取费用被罚3万

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因编造退保套取费用被罚3万
2018年06月12日 15:17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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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 6月12日消息,上海保监局公布对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处罚。上海保监局经查, 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8〕13号)

  当事人:潘康恩

  身份证号:31010919820122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上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上分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阳光上分浦东支公司通过将自身直接业务虚构为上海俊吴汽车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你作为浦东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代理合同、阳光上分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业务、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阳光上分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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