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被罚90万元:农业险业务违规

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被罚90万元:农业险业务违规
2018年04月03日 20:27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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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3日消息,保监会公布关于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书。在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自查报告的无问题或已整改承保理赔档案中,检查组抽取全部184份档案进行了检查,新发现存在不完整、不真实问题的档案58份,涉及3个区县,问题档案占比31.52%。

  保监会对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50万元,对4名直接责任人警告并罚款总计40万元。

  保监罚〔2018〕22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

  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重庆国际商务中心17楼及16F-1、16F-4、18F-1、22F-3、22F-4

  负责人:周石

  当事人:徐峰

  身份证号:51232819700929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财产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农险部副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

  当事人:翁韧

  身份证号:51021419721206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理赔服务部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

  当事人:刘渺

  身份证号:51022319731227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文昌巷

  当事人:周石

  身份证号:51021419690616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后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徐峰、翁韧、刘渺、周石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下列行为:

  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向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农业保险自查报告显示,问题档案98份,问题档案占比53.26%。在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自查报告的无问题或已整改承保理赔档案中,检查组抽取全部184份档案进行了检查,新发现存在不完整、不真实问题的档案58份,涉及3个区县,问题档案占比31.52%。

  时任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财产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农险部副总经理徐峰、时任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理赔服务部总经理翁韧、时任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刘渺、时任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石(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徐峰、翁韧、刘渺、周石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一是公司认真自查整改,相关责任人也勤勉尽职,不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动机、事实和结果,报送的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二是相关承保理赔档案不属于问题档案,均为真实资料。三是自查报告不属于《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四是周石认为其已尽到审慎管理职责,无直接责任行为;翁韧提出对其自查组织管理不力的认定不妥当。五是对公司及个人处罚过重。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存在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问题,已构成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司认真自查整改、相关责任人勤勉尽责等情况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二是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按照监管要求上报的自查报告,属于《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适用调整范围。三是基于监管规定已有明确要求、公司承认属于工作疏忽导致等原因,部分问题档案客观存在,对当事人提出该部分不属于问题档案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部分其他不属于问题档案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相应减少我会抽查认定的问题档案数量。当前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数据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问题较为突出,我会多次发文并召开全行业会议,对农业保险档案管理和档案完整性、真实性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当事人仍然上报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自查报告,已构成编制提供虚假资料,且问题档案占比较高,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四是徐峰、翁韧对涉案业务领域负有管理责任并具体负责相关业务条线的自查工作,刘渺、周石分管相关工作并审核、签发有关文件,上述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综上,当事人申辩理由不足以构成本案法定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事由,我会对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徐峰、翁韧、刘渺、周石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阳光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峰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翁韧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刘渺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周石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3月8日

责任编辑:张文

阳光财险 保险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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