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迅 1月2日消息,中国保监会四川保监局发布川保监罚(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四川分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经查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41,86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四川保监局决定对永诚四川分公司罚款23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文:

  当事人一: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15层

  主要负责人:徐颂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四川分公司”)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永诚四川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41,86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财务凭证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永诚四川分公司罚款贰拾叁万元(¥23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杨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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