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11:33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0月31日消息,保监会公布对华安财险的行政处罚,指出华安财险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华安财险罚款20万元。

  2015年华安财险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不实宣传,对保险公司情况进行不实宣传等。经保监会调查属实,决定对华安财险予以罚款15万元,对当事人宋欣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监管原文:

  保监罚〔2017〕29号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2层A2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当事人:宋欣

  身份证号:45010319650809XXXX

  职务:时任华安财险创新业务事业部总经理

  住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安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财险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华安财险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不实宣传,对保险公司情况进行不实宣传等。

  时任华安财险创新业务事业部总经理宋欣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华安财险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宋欣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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