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36号)

  保监罚〔2017〕36号

  当事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光大永明天津电销中心)

  营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20号金皇大厦34层

  负责人:马旭东

  当事人:马旭东

  身份证号:12010319840904XXXX

  职务:时任光大永明电销业务总部天津自建电销中心负责人

  住址:天津市南开区泊江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光大永明天津电销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光大永明天津电销中心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光大永明天津电销中心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混淆“所缴保费”和“保额”概念方式夸大产品保险责任、将银行代扣保费介绍为“银行是给您(投保人)做一个担保也是给我们这边(公司)做一个担保”等。

  时任光大永明电销业务总部天津自建电销中心负责人马旭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光大永明天津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4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马旭东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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