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37号)

  保监罚〔2017〕37号

  当事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2层3201、3202、3203、3204、3207、3208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当事人:顾彬彬

  身份证号:31011519820423XXXX

  职务:时任国华人寿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助理

  住址:上海市闸北区西藏北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国华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国华人寿、顾彬彬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华人寿存在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违法行为。2017年4月28日前,国华人寿在天猫商城销售“升级版综合意外险”保险产品计划时,未在销售网页中列明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而在投保时提供的相关保险条款链接中,也未明示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投保人在完成投保、缴纳保费后,才能在保单中了解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的具体保险金额。该保险产品计划于2016年8月1日开始在天猫商城销售,至2017年4月28日,共销售保单2799件,保费139380元。

  时任国华人寿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助理顾彬彬,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职责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国华人寿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时任国华人寿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助理顾彬彬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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