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34号)

  保监罚〔2017〕34号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安徽分公司)

  营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59号安建国际大厦11楼南侧

  负责人:郗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安盛天平安徽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盛天平安徽分公司存在网销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安盛天平安徽分公司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置不能单独承保交强险,若消费者增加选择投保商业车险后,即可提交投保需求,进入订单确认环节。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我会决定对安盛天平安徽分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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