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14日16:35 中国保监会网站

  桂保监罚〔2016〕4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地址广西容县侨乡大道10号容州商业城22幢9号、10号、11号、12号商铺,负责人张甲标

  当事人:叶兵,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副经理,身份证号码45252519781107XXXX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2014年10月-2015年4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虚列广告费206619元。

  叶兵作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副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费用报销单及发票复印件、相关保单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叶兵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账号:450016046670580000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嘉宾路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7日

责任编辑:孔瑞敏 SF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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