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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发布车险示范条款 市场化改革循序渐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15日 03:00  21世纪经济报道

  万涛

  车险市场化改革循序渐进。

  继保监会8日下发通知启动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正式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下称《示范条款》)。

  此次《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进行了合理修订,共涉及到理顺产品架构、修订保险金额、减少免赔责任和体现代位追偿等10个方面的修订。

  统一条款

  事实上,关于示范条款的修订早在去年初就已启动,历时10月,六易其稿。

  去年4月,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开始行业调研,当年8月下旬根据调研结果共形成3套方案,并向43家保险公司、19家保监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和今年2月,又先后公开征求意见和向最高法院征求意见,最后得出《示范条款》最终版本。

  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指出,相比此前A、B、C和天平4套条款共存的现状,此次修订理顺了车险产品架构,机动车将采用统一的条款。“同时,为体现风险差异,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

  对于行业原有的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此次修订进行了整合和删减。其中投保率较高的10个附加险被纳入协会条款范畴之中,5个附加险直接并入主险责任,并新增一个“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其余23个附加条款及特约条款则予以删除。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将纳入费率系数,供保险人选择。个性化的附加条款可由符合的保险公司自行开发。”李冠如称。

  此外,《示范条款》对车辆损失险承保和理赔方式进行了调整。

  针对车险市场热议的“高保低赔”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

  《示范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李冠如指出,“一些条款,理赔过程中难以取证,容易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都尽量予以去除。”

  纯风险损失率测算中

  不过,《示范条款》的公布并不意味着车险市场化即将一蹴而就。

  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中保协负责拟订商业车险协会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

  “费率在条款确定、责任完全明确后,才能有个比较好的测算依据。”车险改革小组专家、人保财险(微博)精算部总经理陈东辉表示,目前行业协会正要求各家公司搜集数据,进行风险损失率的测算。

  他指出,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将遵循“费率充足”和“费率公平”两个原则。“费率充足,是费率要和风险成本匹配,确保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收到的保费能覆盖各项成本。”

  “费率公平,是不同类别要根据实际的风险状况,该高的要高,该低的要低。各家公司参考纯风险损失率制定费率,奖优罚劣、高风险车主要体现在费率当中。”陈东辉指出,需要对不同的类别,按照新的条款责任和理赔处理的方式,分别分析他们对应的赔付成本,这样得出的价格就比较合理。

  至于大众对费率市场化是否会带来新一轮车险价格战的担忧,他认为,“整体情况将会比较平稳。大规模的变化各家公司都不可能承受。”

  李冠如透露,除测算行业纯风险损失率外,下一步中保协还将进行包括行业示范单证的设计、行业承保理赔实务的制定、行业平台改造、各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系统的改造、承保理赔单证印制发放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宣导。

  此外,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单鹏表示,目前除西藏外,各地的车险信息平台均已搭建,接下来将实现全国范围内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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