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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保监会: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谨慎推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9日 07:39  金融时报

  记者 张兰

  商业车险历来都是财产保险市场的龙头险种,政策层面对于这一险种的些许动作都会引发整个市场的高度关注。更何况,此次监管机构改革的恰是各家公司和消费者都最为关注的焦点所在——车险价格问题。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终结了曾在治理车险市场低层次价格大战中立下功劳的“统颁条款”,提出保险公司可以自行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2003年初次推行到此次重启,车险费率改革已走过了十个年头,监管机构此次改革的契机把握是否准确?用意又有哪些?对于市场将有哪些影响?带着这些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

  问:《通知》就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请问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怎样的?

  答:《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即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引领行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防范系统性风险,从我国保险业实际出发,鼓励创新、提升服务、扎实推进、稳步实施,妥善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坚持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解决商业车险条款、服务中存在的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坚持加强行业自律和公司内控,推动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发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问:体现“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首先,《通知》明确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的定位。作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部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保险法》制定条款费率监管制度;对条款是否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费率是否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审查;对公司条款费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协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研究制订机动车参考折旧系数、车型数据库等行业标准;建立行业代位求偿机制和信息系统平台;在支持行业创新发展、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加强自律规范、营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作用。作为条款费率拟订、执行的主体,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不断创新,开发适销对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确保条款费率合法、公平,严格执行条款费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保险服务能力。

  其次,《通知》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一是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符合条件的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建立起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三是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再次,《通知》明确了条款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保险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

  问:《通知》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精神?

  答:《通知》强调了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此外,在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方面,《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而且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于消费者关注的车险理赔难等热点问题,《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产品开发“差别化”

  问: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确立了市场化导向,请介绍一下商业车险产品的开发和退出机制。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风险?

  答:《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车险经营将进入以管理升级为内涵的转型阶段。过去那种“跑马圈地”、不重视内控管理和产品及服务创新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发展的要求。保险公司只有坚持专业管理和数据基础两个关键点,不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内控执行力,加强成本控制和财务集中,才能适应新阶段的保险监管要求,才能在竞争中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

  《通知》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设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对保险公司车险经营内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知》规定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一是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二是《通知》规定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三是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不仅如此,《通知》建立了商业车险产品“退出”机制,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此外,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还规定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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