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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车险金额应协商约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9日 03: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李延霞、王文帅)中国保监会8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从商业车险中社会关注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入手,明确了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拟定原则和执行的具体要求,力推车险市场化改革。

  《通知》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倍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为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根据保监会要求,对现行车险条款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并按照通知要求拟订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做好改革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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