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维华:
经查,盐城中易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该公司向徐某、唐某等十名团队长转账支付佣金合计1981264.29元,但该公司未与徐某等六名团队长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并且在此期间该公司向内勤人员王某转账支付各项款项合计4536940元。现场检查期间,你拒绝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该公司员工通讯录、拒绝联系徐某等团队长到场接受调查或提供徐某等团队长的联系方式;王某中途离场拒绝接受调查并离开公司,其后向你提出辞职。截至2011年5月13日,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资金的实际去向或实际用途以及对应财务凭证。
二、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2010年9月7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盛维华担任盐城市中易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时法人代表情况的说明》。截至2011年5月13日,你仍实际负责该公司工作,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超过法定期限。
三、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截至2011年5月13日,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2011年监管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保监罚〔2011〕35)。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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