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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8日 09:32  保监会网站

  赣保监发〔2011〕13号

  关于江西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72号)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江西省公安厅结合本省实际,决定从2011 年6月1日起,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在江西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在实施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基础上,增加与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两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因子。

  二、江西省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标准为:

  (一)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

  (二)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0%。

  交强险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例计算公式为: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0%+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2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三、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执法民警对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按规定法律程序取证,建立完整的执法案卷后,对经审核符合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系统”。

  四、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数据交换,将全省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完整、准确地提供给江西省车险信息平台;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将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交警部门;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做好车险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为确保江西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公平合理性,交强险保费浮动比例由江西省车险信息平台统一计算。

  六、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交强险保费浮动比率实行一保险年度一清零,统一核算制。在上一保险年度内,因发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引起交强险保费上浮的,第二年不再累计上浮。

  七、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行业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宣传工作。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在办公场所和服务窗口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予以公布。公安交警在执勤执法时应主动告知驾驶人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相关内容。各保险公司应将上一保险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和浮动标准书面告知投保人,并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投保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承保。

  八、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与江西保监局应协商建立异议处理机制。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指导各保险机构制定异议处理流程。当投保人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时,保险公司应协助投保人及时与当地交警部门联系。各地交警部门应及时核实,对信息有误的应予以更正,以确保信息记录的准确性。

  九、各保险公司应督促所属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严禁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加收或减收交强险保费。

  十、机动车违法行为信息涉及行为人个人信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保护行为人个人信息的规定,此类信息仅用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和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工作。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如将此类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2.江西省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承保实务规程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

  浮动告知单

  尊敬的投保人:

  您的机动车投保基本信息如下:

  车牌号码: 号牌种类:

  发动机号: 识别代码(车架号):

  浮动因素计算区间: 年 月 日零时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您的机动车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是:人民币 元。

  一、您的机动车从近三年度投保以来至今,发生的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如下:

  序号

  赔付时间

  是否造成受害人死亡

  或者:您的机动车在上 个年度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二、您的机动车从上年度投保以来至今,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如下:

  序号

  处理时间

  交通违法行为性质(饮酒/醉酒)

  或者:您的机动车在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及江西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印发的《关于江西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 %,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 %。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本次投保的应交保险费:人民币 元(大写: )。

  以上告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投保人签字(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江西省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

  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承保实务规程

  根据江西省公安厅和江西保监局《关于江西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江西省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承保实务进行如下明确: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在实行现有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的基础上,增加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二、根据《关于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规定,按照“从车”原则实施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标准如下:

  (一)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

  (二)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0%。

  交强险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例计算公式为: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0%+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2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三、“上一保险年度”指上期交强险保单签单日至本期交强险保单签单日之间。

  四、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交强险费率浮动不追溯2011年6月1日前发生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五、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公安交警部门已处理结案的酒后驾驶违法次数浮动。上年度发生但还未处理结案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处理结案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六、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交强险保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

  七、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一)上一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本年度续保交强险时费率不浮动。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八、未尽事宜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和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江西保监局、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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