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发[2011]24号
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车险市场,完善车险承保流程,防范和化解车险承保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针对目前行业内出现的突出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合同说明义务
(一)在上海市车险承保流程中,各公司根据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向投保人说明车险合同内容、引导客户如实告知的必要的保险单证。在出具告知单之前,要将有关应当说明的内容,特别是保险金额要根据车险条款以各种形式提前向客户说明。
(二)各公司的告知单中必须包含平台提供的告知单样张中所有的说明要素。特别是三种保险金额要设计成勾选项,供客户自主选择和确认。
(三)由客户勾选并签字确认的告知单要作为保险合同凭证之一留存归档,严禁任何第三方代签名。
二、进一步规范车险电销
各经营车险电销产品的公司应严格遵守(保监发[2010]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对于电销业务也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履行上述说明义务,并录音保存客户确认语音信息。和其他销售渠道一样,告知单应当是上海车险电销业务管理中的必要保险合同凭证,需经客户签字确认后留存归档。
三、各公司要做好各级客服、投诉窗口的管理和解释工作,认真、正确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诿、推脱公司应尽的说明义务。
四、各公司要密切关注社会反映,认真规范市场行为,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要配合市保险同业公会做好可能出现的行业性风险防范工作。
五、市保险同业公会要切实做好行业自律工作,组织保险公司落实说明义务。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社会舆论,及时采取措施,做好行业规范工作。
六、各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车险承保工作要求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责牵头落实好相关工作。要及时向总公司汇报、向各分支机构及代理销售机构传达有关工作要求。各公司要在3月11日前全面部署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将有关落实措施报上海保监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上海保监局非现场监管专用邮箱:feixianchang@yahoo.com.cn。我局将视情况对部分公司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高鹏
联系电话:38656650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