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公告〔2010〕4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被所属法人机构撤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类机构依法终止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办理保险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丘营业部申请撤销,根据以上规定,其持有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应予注销。
我局已对上述2家机构持有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办理了注销手续,现予以公告。
如发现上述2家机构存在《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注销后仍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举报。举报电话:0531-86123966。
附件:注销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许可证机构编码
机构名称
DL015WEF-002
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
DL015WEF-006
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丘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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