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办发〔2010〕26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含筹备组):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和有关行政法规,现就全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核准制管理的各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拟任经理须参加高管人员任职考察,由所在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统一报名。通过任职考察合格的,所在省分公司方能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二、已经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拟任上一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任职资格失效后拟再次任职的,须参加任职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从通过任职考察之日起一年内未提交任职资格申请的,须在任职前重新参加任职考察。
三、已经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拟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同一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拟任总经理职务的,不须参加任职考察。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拟任总经理不须参加辽宁保监局组织的任职考察。
四、各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辽保监发〔2008〕56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辽保监办发〔2008〕74 号)以及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拟任高管人员参加任职考察。
五、本通知自二O一O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联系人:庄新宁
联系电话(传真):024-22596019
邮箱:xinning_zhuang@circ.gov.cn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