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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2日 17:09  保监会网站

  内保监法制 [2010] 81号

  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报告要求

  (一)各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案件责任追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各公司报送的案件责任追究信息应当由省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签字与公章应同时签具。

  (二)报告方式及时限

  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报送。报送时,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电子版。

  1、专报

  各省级保险公司将本级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日内按规定报内蒙古保监局。

  2、季报

  季报填列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各省级保险公司应汇总辖内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并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向内蒙古保监局报送季报。

  各单位报送案件责任追究季报时,可以随同司法案件季报一并报送。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案件责任追究事项,各单位也应采取零报告。

  二、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报告要求

  (一)制定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各保险中介公司应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公司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定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责任追究不力情况的处理措施等。

  各保险中介公司应在2010年6月30前,向内蒙古保监局报备本单位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二)报告方式及时限

  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各保险中介公司正式报送。报送时,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电子版。

  1、专报

  各保险中介公司将本级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10日内按规定报内蒙古保监局。

  2、季报

  季报填列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各保险中介公司应汇总辖内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并于季后7日内向内蒙古保监局报送季报。

  各单位报送案件责任追究季报时,可以随同司法案件季报一并报送。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案件责任追究事项,各单位也应采取零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指定该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并指定相关人员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并于2010年5月15日前,将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以及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情况(详见附件3)采用书面、电子双介质方式报内蒙古保监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按规定上报,保监局按规定考核。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联 系 人:索书辉

  联系电话:0471-4505351

  传 真:0471-4505350

  电子邮箱:shuhuisuo@163.com

  附件:1、保监发21.doc

  2、保监发21号填报说明.doc

  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4、保监发21号附件.xls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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