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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2日 14:49  保监会网站

  鲁保监办发[2010]37号

  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大学: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第3号)和《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监管机构不再受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质认证申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申请,已经由我局认证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认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二、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可以自主培训,也可根据实际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单位进行培训。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应当是保险法规、职业道德和保险知识相关的培训,营销技巧培训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二)开展自主培训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由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并至少具有1名具备3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的专职培训讲师。开展自主培训的保险公司应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机构。开展自主培训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法人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可委托保险公司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保险公司地市级以下机构自己组织进行的培训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三)在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选择师资力量强大、管理规范、培训经验丰富的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委托单位培训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四)未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的社会人员,每年36小时继续教育由各保险行业组织开展。

  (五)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并对继续教育培训真实性负责。培训档案至少应包括课程安排、培训记录、考勤记录、讲师简历等内容,并应妥善保管,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六)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继续教育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和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其中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报告至少应当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员范围、参训人员清单、培训讲义、培训形式、授课人员情况、培训负责人等方面内容。

  (七)各保险公司务必加强对农村营销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针对农村营销员的地区偏远、比较分散的特点,制定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每年定期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或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培训教育。对农村营销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在年度培训报告中作专题说明。

  三、全面、准确做好培训信息录入工作,严格资格证换发

  (一)2010年4月1日,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iir.circ.gov.cn)继续教育子系统将正式启用。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将2010年1月1日以来的培训信息录入继续教育子系统,并保证信息质量。本通知下发之后的培训信息应随时录入。

  (二)各保险行业协会应严格资格证换发,对持证人 2010年之前年度继续教育情况,可依据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的继续教育书面证明进行换发;对持证人2010年以后年度(含2010年)的继续教育情况,应依据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继续教育子系统的培训信息进行换发;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或学时未达到换证条件以及培训教育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不予换发。在换证工作中,如发现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培训证明、弄虚作假,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请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2010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

  《山东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鲁保监发[2006]151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李孟荣

  联系电话:0531-85181086

  联系邮箱:bxzjjgc@163.com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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