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关于下发《浙江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持续监管方案》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2日 10:49  保监会网站

  关于下发《浙江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持续

  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关于境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持续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17号)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浙江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持续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戴薇;联系电话:0571-85777758。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持续监管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辖内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的监管,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制。

  二、监管对象

  辖内外资保险公司机构代表处(以下简称“外资代表处”)。

  三、工作原则

  本着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通过自查与外部检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掌握外资代表处相关情况,避免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监管方法与内容

  (一)成立外资代表处持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汤学斌;

  副组长:朱燕军、孙峥嵘;

  组员:王蕾芝、戴薇、阮兆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浙江保监局办公室。

  (二)外资代表处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于下一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主要包括外资代表处基本情况、日常工作、组织座谈以及参与培训等情况和附表内容及其文字补充说明。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末对外资代表处进行全面性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上自查自纠部分以及下列内容:

  1.外资代表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2.外资代表处的财务情况;

  3.外资代表处是否有违规情况。

  领导小组视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对外资代表处首席代表进行监管谈话,并将检查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至中国保监会。

  附表:

  外资代表处季度自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1

  机构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完备

  2

  各项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

  工作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4

  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

  5

  本代表处外籍工作人员人数是否超3人

  6

  是否具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

  7

  工作人员是否为专职

  8

  首席代表是否在2个以上代表处或其它在中国境内经营性机构任职的情况

  9

  首席代表常驻时间是否少于240日

  10

  首席代表离开代表处的时间每次是否连续超过30日

  11

  首席代表离开代表处连续超过14日的,是否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向保监局进行书面报告

  12

  是否按时提交公司年报或代表机构工作报告情况,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真实、详尽

转发此文至微博 我要评论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