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浙江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持续
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关于境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持续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17号)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浙江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持续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戴薇;联系电话:0571-85777758。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持续监管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辖内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的监管,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制。
二、监管对象
辖内外资保险公司机构代表处(以下简称“外资代表处”)。
三、工作原则
本着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通过自查与外部检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掌握外资代表处相关情况,避免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监管方法与内容
(一)成立外资代表处持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汤学斌;
副组长:朱燕军、孙峥嵘;
组员:王蕾芝、戴薇、阮兆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浙江保监局办公室。
(二)外资代表处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于下一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主要包括外资代表处基本情况、日常工作、组织座谈以及参与培训等情况和附表内容及其文字补充说明。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末对外资代表处进行全面性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上自查自纠部分以及下列内容:
1.外资代表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2.外资代表处的财务情况;
3.外资代表处是否有违规情况。
领导小组视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对外资代表处首席代表进行监管谈话,并将检查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至中国保监会。
附表:
外资代表处季度自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是
否
1
机构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完备
2
各项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
工作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4
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
5
本代表处外籍工作人员人数是否超3人
6
是否具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
7
工作人员是否为专职
8
首席代表是否在2个以上代表处或其它在中国境内经营性机构任职的情况
9
首席代表常驻时间是否少于240日
10
首席代表离开代表处的时间每次是否连续超过30日
11
首席代表离开代表处连续超过14日的,是否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向保监局进行书面报告
12
是否按时提交公司年报或代表机构工作报告情况,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真实、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