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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寿险营销员管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2日 09:29  保监会网站

  皖保监办发〔2010〕26号

  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寿险营销员管理,促进我省人身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决定在全省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寿险营销员管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目的

  着力改进寿险营销员队伍基础管理,严格执行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寿险营销招聘行为管理、委托代理合同管理和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人寿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佣金的行为,解决多家代理、无序流动等问题,通过加强寿险营销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

  二、自查自纠工作对象

  我省所有人寿保险公司,各人寿保险公司应对全辖各级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工作内容

  (一)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是:

  1.各人寿保险机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及《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即“两证一合同”)的管理规范性;

  2.招聘行为、委托代理合同和日常基础管理的规范性。

  (二)具体自查自纠内容如下:

  1.本机构保险营销员是否按规定全部持《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是否委托无《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是否存在先上岗后考取《资格证书》和发放《展业证》;是否向无《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人员发放工号或业务代码;是否向无《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人员、虚构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发放佣金。

  2.是否与每位营销员签订规范制式的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合同内是否含有“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用语,是否约定押金金额等相关事项,是否加盖公司公章;是否将一份代理合同原件交保险营销员保留。

  3.《展业证》发放对象是否为取得《资格证书》、签订委托协议、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营销员;是否向无《资格证书》人员、虚构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发放《展业证》;是否为每位营销员办理展业登记手续并向本人发放《展业证》;是否对《展业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展业证购领、发放、回销、作废等管理是否规范。

  4.是否成立专门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所属营销员登记注册工作;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营销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是否建立重大事件即时报告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营销员合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是否有任意罚款、挪用及克扣营销人员佣金、扣押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等侵害营销人员权益的行为。

  5.是否建立了专门营销员管理系统,是否在公司内部管理系统中将展业证号设置为销售产品和发放佣金的必要条件,是否如实反映业务的销售渠道、业务归属;公司内部管理系统与保险营销员信息系统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6.接收录用流动营销员时,是否认真审核营销员提供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证明》或《强制注销展业证回执》,是否及时在信息系统查询该营销员的诚信记录及《展业证》注销等基本信息;是否重新为其办理《展业证》后方允许其展业,是否存在接收与原保险公司未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未注销原《展业证》的营销员,并让其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

  7.营销招聘工作中,是否有规范统一的招聘政策、标准和流程;是否将保险营销人员招募活动和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是否允许现职保险营销人员以保险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单独招聘保险营销人员或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广告信息中是否在显著位置明确说明营销职位的工作内容、职位性质和用工性质;是否有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保险营销人员转正或入司条件等行为;面试中是否清楚说明保险营销人员的计酬与考核方式,是否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水平和未来收入预期,是否建立重要告知事项签字确认制度。

  8.是否对营销员进行岗前培训;是否组织所属营销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组织营销员参加培训的学时、内容是否达到《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自查自纠工作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4月30日)

  各寿险公司开展自查工作,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各公司应于4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二)协会自律检查阶段(5月4日-8月15日)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结合《安徽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辖内寿险公司营销员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自律检查,并于8月15日前向保监局中介处及省行业协会报送检查情况报告。

  (三)保监局检查(4月-10月)

  结合我局派驻监管和对寿险公司现场检查等工作,开展相关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寿险机构按照边查边改、查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此次自查自纠工作。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分管营销员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承担营销员管理的部门、信息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小组成员;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和责任,细化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针对自查自纠重点,逐项自查,确保自查自纠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对于自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应积极及时地予以纠正,并将本机构营销员管理基本情况、此次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自查出的问题、问题形成的原因、整改措施以及取得的实效形成总结报告上报。

  (二)各市协会要围绕自查自纠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做好自律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处罚的初步处理意见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形成自律检查报告进行报送。

  (三)各寿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自纠工作,对于自查流于形式、隐瞒问题不报、问题整改不力的公司,我局将在下一步检查中从严从重处罚有关机构和责任人。

  联系人:王海霞

  联系电话:0551-5633950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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