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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文规范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8日 19:5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姜锐、王文帅)针对保险刑事、行政案件时有发生的状况,保监会日前下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监会稽查局局长裴光介绍说,建立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主要目的是通过以指导意见的方式,引导保险公司从机构内部管控的源头治理入手,化解案件风险。

  裴光强调,实施案件责任追究的主体是保险机构,不是保险监管部门,也就是“谁任命谁问责”。被问责对象既包括案件直接责任人,也包括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间接责任的各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据了解,指导意见规定的问责事由,包括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此外,指导意见在问责管理部分,分别针对离岗人员、未执行问责办法等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于退休不到2年以及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发案保险机构都要追究其案件责任。

  该指导意见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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