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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9日 16:58  保监会网站

  桂保监发〔2010〕10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财产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保险机构在经营管理中仍然存在经营费用过高、数据不真实、拖赔惜赔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广西交强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为加强我区交强险业务管理,进一步做好交强险承保理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一)严格单证管理。各公司要加强对保单、保费发票等有价单证的管控和印章管理,严格执行单证出入库及使用登记、定期盘点和报告制度。严禁向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发放有价单证,对营销员、业务员向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分发有价单证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营销员、业务员及所在公司责任。

  (二)强化承保审核。各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所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信息必须与实际一致,严禁以营销员、业务员联系信息取代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各公司要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承保交强险业务前必须通过广西车险理赔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打印承保标的上年度出险记录并据此确定费率浮动比例。

  (三)保证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各公司应在承保时通过特别约定明确告知投保人承保公司承保理赔信息查询方式,并及时更新系统数据,保证保险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查询承保理赔信息。

  (四)做好拖拉机运输机组交强险承保工作。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费率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保。

  (五)执行交强险业务单独核算报告制度。各省级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74号)的规定,填制附件所列《交强险损益表》、《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交强险业务分部损益表》,并于每月末前将上个月情况报告我局。

  二、保证财务业务数据真实

  (一)严格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严禁挪用非车险实收保费、业务和管理费用、理赔款项等充抵车险保费。

  ()严把会计凭证审核关。各公司要加强对费用开支的严格管控,强化财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严格发票、清单等原始会计凭证审核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威胁甚至强迫财务人员使用虚假凭证入账,对于因审核把关不严而产生虚列费用的,除具体经办人外,还要追究财务人员和分管财务工作高管人员责任。

  (三)加强理赔费用预算管理。需要预提车均理赔费用的公司,应合理进行会计估计,必须依据上个会计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确定预提金额,不得滥用会计估计预提交强险理赔费用,不得事先确定不切实际的车均理赔费用。

  (四)如实反映手续费及销售费用。严格执行交强险4%的手续费支付标准,向合法中介机构和人员支付的手续费必须如实在会计账簿反映,并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各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销售费用和手续费的测算和管理,确保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严禁通过考核激励政策巧立名目对交强险业务给予任何的奖励、费用贴补和费用报销。

  各公司应加强对交强险销售人员的约束,保证销售费用和手续费不用于贴费扰乱市场秩序,公司员工和营销员向非法中介支付费用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其所在公司。对于采取变通方式私自实施交强险考核激励政策产生贴费行为和虚列费用的,我局遵循“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五)严格理赔管理。杜绝公司故意制造虚假赔案套取费用参与市场违规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强化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形式,自律协议应充分协商,切实保护各家公司利益,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当前,广西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在规范交强险经营方面相继出台了一些自律措施,在目前当地特定的环境下,对维护市场秩序、降低经营成本、打击贴费行为具有积极作用。我局支持和鼓励各市保险行业协会通过推动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总结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有益的创新和探索,进一步推进全区交强险自律工作。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大重点车型交强险业务检查频度。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强制险种,政府关注、群众关心。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我局将继续加大对拖拉机、摩托车等重点车型交强险的检查频度,凡举报有明确线索的,一律彻查。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违反《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我局将依法采取罚款、责令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等处罚措施。对涉嫌财务会计资料造假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涉嫌偷税漏税的,移交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交强险损益表

  2、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

  3、交强险业务分部损益表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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