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函〔2010〕44号
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我会将对保险统计制度进行调整。在现行统计制度调整前,各公司仍须按现有统计制度规定,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上报所有统计数据。同时,各公司应按《规定》准备好相关数据,待统计制度调整并实施后补报2010年的数据。为及时掌握《规定》实施后对各业务规模的影响,我会制定了临时统计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
临时报表主要统计各公司保费收入及赔付支出等相关指标(详见附件)。
二、填报要求
(一)启用时间
临时报表自2010年1月起启用,各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我会报送临时报表。
(二)填报口径
“原保险保费收入”指标口径为“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和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后风险保障费收入”。
“赔付支出”指标口径为“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险合同赔款支出、满期给付及死伤医疗给付,以及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后保险风险部分的赔付款项”。
(三)格式要求
各公司应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电子公告板上下载临时报表电子版,并严格按照电子版文件格式填报临时报表,不得擅自变动报表格式。
三、报送方式
各公司临时报表采用“一级报二级”的方式报送,即各公司总公司报送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临时统计报表。
上报文件为临时报表电子版压缩文件包,压缩文件名称为:“公司简称”+“临时报表”.zip。各公司应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数据采集——文件上传”上报文件,其中,文件类型选择“其他文件”。
各公司在填报临时统计报表时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反映。
联 系 人:段海洲
联系电话:01066286618
附件:人身险公司临时报表(表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